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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市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績效管理實施辦法申報條件流程和好處、成果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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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切實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1年第44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5號令)、《關于修訂投資管理有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1號令)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所有項目,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資的項目和采用打捆、切塊方式下達投資計劃的項目。
第三條 全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各專項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統籌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各負其責,縱橫聯動,協同開展全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工作。
(一)投資處(科、股)牽頭負責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二)評估督導處(科、股)牽頭負責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開展定期監測、監督檢查、專項督導;
(三)各有關業務處(科、股)具體負責本地區本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謀劃儲備、審核申報、分解落實、調度監測、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全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工作主動接受各級駐委紀檢監察組、機關紀委全程監督。
第五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金額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核定。對于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不同專項資金。
第二章 項目謀劃儲備
第六條 結合“十四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投向和各地、各領域建設需求,省發展改革委各處室(單位)、各地發展改革委要分地區分專項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儲備工作,并及時將有關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和102項重大工程項目管理,原則上“非儲不報”。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處室(單位)應主動加強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口司局銜接,了解本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方向、資金規模、申報要求、時間安排等,并組織省有關部門、各地發展改革委提前做好項目謀劃工作。
第八條 每年三季度,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處室(單位)組織開展中央預算內投資儲備項目集中審核,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省級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新增項目應及時補充入庫,不再實施的項目應及時清理出庫。
第九條 省有關部門、各地發展改革委要將儲備庫中的計劃新開工項目納入各地各部門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推進計劃,并于每年四季度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集中攻堅,督促指導項目單位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加快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用地、環評等前期工作手續,并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更新完善項目信息。
第三章 項目審核申報
第十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各專項年度申報安排,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處室(單位)及時組織各地發展改革委、省有關部門申報,并提交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表和績效目標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當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在線平臺(涉密項目除外)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審批)。
項目單位被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的,各級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資金申請。
第十一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項目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四)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五)未重復申請、未重復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承諾;
(六)各專項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項目單位應對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表及績效目標表由項目單位提出。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初審,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匯總、審核本地區申報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對項目單位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表及績效目標表提出審核意見,明確項目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本級項目由省有關部門負責匯總、審核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按照分級分行業負責的要求,各級發展改革委、省有關部門應當重點對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規定的資金投向和申請程序;
(二)符合有關專項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項目的開工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四)項目已經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
(五)政府投資項目符合本地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會形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各設區市、省有關部門報送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后,各有關處室(單位)要嚴格執行承辦人、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三級審查制”,確需組織第三方評估或專家評審的,評估評審范圍應覆蓋本專項本批次申報的所有項目。所有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均須經處務會討論并詳細記錄后,提請委主任辦公會審議。
第十五條 對項目明顯不符合申報條件、合規性審查通過率較低的地方,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處室(單位)要及時予以指導、提醒,函告所在市政府,并納入省對各市業務評價體系。
第四章 投資計劃分解下達
第十六條 對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直接下達到項目的,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處室(單位)應在收文后2個工作日內直接轉發下達投資計劃,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對國家發展改革委采用切塊(打捆)方式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處室(單位)應在收文后5—7個工作日內提出分解建議方案,報委主任辦公會審定后1個工作日內(公示期除外)下達投資計劃,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其中,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反饋項目清單的,分解建議方案可報請委主任辦公會書面審定。
對于項目情況復雜、需要征求多個部門意見的,征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但投資計劃分解下達總體時間應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明確的時限范圍內。
第十七條 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只涉及縣(市、區)、不涉及市本級項目的,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處室(單位)可直接將投資計劃下達相關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所在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處室(單位)在印發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同時,應將非涉密分解投資計劃電子數據加載到政務外網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使用光盤等保密介質將涉密分解投資計劃電子數據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司局報備。
第十九條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在收到省級印發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后,原則上應于2個工作日內轉發完畢,并推動財政部門采取有效舉措加快資金撥付進程。
第五章 實施過程監管
第二十條 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設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質量、進度、成本、安全管理,確保項目依法依規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規范。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項目調度機制。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實行按月調度,各地發展改革委應組織項目單位每月8日前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填報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對本地區、本專項實施情況進行監管,并將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納入本地政府重點項目調度機制,定期開展調度。監管和調度重點內容包括:
(一)項目單位通過在線平臺按月及時更新項目信息情況;
(二)項目按期開竣工情況;
(三)項目資金到位、支付和投資完成情況;
(四)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
(五)項目工程形象進度;
(六)存在的問題。
對項目未及時開竣工,中央預算內投資到位率、完成率、支付率偏低,進度較上一調度期存在異常等情形,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處室(單位)要及時通過現場核查、函詢等方式進行信息復核,做到線上線下有機結合。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項目實地抽查機制。各地發展改革委要定期對本地區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計劃執行和建設實施情況開展實地抽查,實地抽查原則上每季度至少1次,省市縣本級項目分級負責、每年內實地抽查項目全覆蓋,各市對所轄縣(市、區)每年內抽查比例不低于該市項目數的50%,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處室(單位)按照相應專項項目數20個以下(含20個)、21-50個、51-100個、100個以上,全年實地抽查比例分別不低于50%、30%、20%、10%。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和失信主體懲戒力度,對年度監管要求落實到位、項目實施情況較好的地方和項目單位減少抽查頻次,連續2年以上可在一定時期內予以免檢,對監管要求落實不到位、項目實施存在突出問題的地方和項目單位以及失信主體加大抽查頻次。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項目通報機制。省發展改革委評估督導處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抽查、核查情況,對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評估督導要求,按月分設區市、按季分專項歸口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開工率、竣工率、資金到位率、投資完成率、資金支付率等建設實施情況進行通報,并及時通報抽查、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項目內部監督機制。按照分層分級的要求,將國家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要求,涉及民生、產業升級、科技創新等領域,實施進度滯后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全部納入內部監督范圍。省發展改革委評估督導處牽頭,會同委有關處室(單位),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內部監督計劃,按程序報請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后,按規定聘請社會中介機構有序實施。各地發展改革委要配合做好資料提供、項目單位對接等協作工作,保證內部監督有序開展。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問題整改機制。按照“誰監管、誰督促整改”的原則,省發展改革委評估督導處組織委內有關處室(單位)對抽查、核查和內部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復核審查,建立整改臺賬,形成正式整改通知單反饋項目單位和所在地發展改革委,并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地發展改革委要督促有關方面對發現的問題在規定時間內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投資調整機制。根據項目單位反映和監管、審計、巡視巡察等發現的問題,對因不能開工建設或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導致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任務目標的,各地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并提出中央預算內投資調整申請。
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處室(單位)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司局銜接后,審核提出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調整方案,并按程序報請委主要負責同志審定。調整方案應附調出項目說明材料、調入項目申報材料,調出項目與調入項目屬于不同縣(市、區)的,應附調出項目所在市市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同意調出資金意見。調出項目原則上不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調入項目原則上應與調出項目隸屬相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
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按具體項目下達的,由承辦處室(單位)形成相關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調整請示,按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打捆、切塊下達的,由承辦處室(單位)按程序印發相關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項目竣工銷項機制。項目竣工后,各地發展改革委應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按規定履行財務決算、資產移交等手續,并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銷項。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專項復盤分析機制。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處室(單位)每年組織對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目標實現、投資計劃執行、投資項目管理等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并分專項全面復盤中央預算內投資謀劃儲備、前期推進、審核申報、實施監管全過程管理中的典型經驗和常見問題,由投資處匯總形成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分析報告,指導各地、省有關單位切實提高項目申報和實施質量。
第六章 績效評估成果應用
第二十九條 各地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過程監管、內部監督以及績效評估結果的應用,加大對報大建小、違規挪用資金、違規建設樓堂館所等違規行為的查處、整改力度,并將其作為后續中央預算內項目申報和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較好的地方,視情況加大支持力度。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較差,對全省中央預算內投資爭取帶來不利影響的地方,視情況減少安排規模直至不予安排。
第三十條 各地發展改革委、省有關部門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應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約談相關負責同志,對違規的縣(市、區)、有 2 個以上縣(市、區)違規的設區市和省有關部門涉及全部或部分相關專項,采取壓縮投資安排規模、一定期限內(不少于1年)不再受理其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等懲戒措施,根據實際情況依規依紀依法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其中,對于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
(一)不配合監督檢查,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審核項目不嚴、造成中央預算內投資損失的或者重復安排投資的;
(三)所屬區域或行業項目未按時開工,且沒有及時調整投資計劃或者沒有及時提出調整申請,造成資金閑置超過1年的;
(四)所屬區域或行業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未報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擅自調整投資計劃的;
(五)所屬區域或行業項目竣工后完成投資相比批復總投資縮減較大的;
(六)所屬區域或行業項目未及時按要求通過在線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上報項目月度實施情況,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月度通報結果較差,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七)所屬區域或行業項目實施被國務院督查通報批評或被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司局點名批評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資金,一定期限內(不少于1年)不再受理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并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其中,對存在虛假申報、騙取或轉移、侵占、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3年內不再受理其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評估督導、監督檢查、審計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在線平臺報送項目實施情況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有特別規定的,遵照國家規定執行。涉密項目按照保密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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