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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庫!合肥市科技局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各區縣申報條件要求和流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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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專家的遴選和使用,提 升科技專家庫(簡稱專家庫)的建設水平,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 我市科技管理和決策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評審、評價、評估質 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項目 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 37 號)、 《安徽省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實 施方案》(廳〔2019〕38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合肥市實際情 況,對《合肥市科技局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第二條 專家庫按照“廣泛參加、統一建設、有序開發、管 用分離”的原則建設和運行。
第三條 專家庫集成各類高層次人才,在所從事的領域具有一定權威性和影響力,熟悉國家法規和省、市科技創新政策,服務于合肥市科技管理工作,是合肥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專家庫建設,積極鼓勵引導國內外專家為合肥科技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專家庫專家的主要職責是:為我市科技創新發展提 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包括進行科技項目和人才計劃評審、評 估驗收、科技成果評價、科技獎勵評審等。
第五條 合肥市科技局負責專家庫建設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根據創新工作需要,不斷豐富和完善專家庫。組織人事處
為專家庫的管理處室,主要負責專家入庫、維護、退出和更新。
第六條 入庫專家分為專業技術類和綜合管理類兩類。
(一)專業技術類專家
在集成電路、新型顯示、量子、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等全市重點產業鏈領域內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等工作的專家,主要是高等院校教研人員、科研機構研究人員、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重點科技企業科技開發人員等。
(二)綜合管理類專家
在科技管理、科技咨詢、政策研究、企業管理、金融財會、投融資、創新創業等領域的專家,主要是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科技園區、雙創載體、科技服務機構等工作懂產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條 入庫專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和專業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和職業道德;
2.具備參加評審評估評價工作的業務能力,能夠獨立、 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提出意見;
3.從事所屬行業領域工作滿 5 年以上并且仍在從事,對 本行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專業領域國內 外技術、金融等發展狀況;
4.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 65 周歲;
5.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專業條件
1.專業技術類專家
專業技術類專家應在本領域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任職。
(1)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等申報專業技術類專家需 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企業申報專業技術類專家需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 術職稱。
2.綜合管理類專家
(1 )企業管理專家。高校、科研院所中懂產業的高層管理 人員;科技型上市公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領先型企業中 懂產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對成果轉化、產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 人員。
(2 )財務金融專家。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專業 財務人員和金融機構管理人員,具體包括:熟悉科技經費審計的 注冊會計師,具有會計、審計、經濟專業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 職稱;銀行、證券、擔保、創業投資等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
(3)雙創專家。省級及以上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等 雙創載體中懂產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4)其他專家。具備豐富經驗的法律專家、知識產權專家 等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第八條 專家的選取。按照公開征集、審查與公示的流程選
取專家。
(一)公開征集。采取個人申請和邀請入庫兩種方式征集。
1.個人申請:專家庫征集實行常態化受理,符合條件的個人 可登錄合肥科技服務信息平臺(<http://stmis.hfkczx.com/>)在 線申請;
2.邀請入庫:市科技局根據工作需要主動邀請符合條件的專 家入庫,我市重點產業鏈鏈頭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帶頭人等, 經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庫。
參加公開征集的專家應如實填報個人信息,包括在企業兼職、承擔技術咨詢、從事技術合作等情況,并提供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及個人研究成果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核與公示。按照“達標即入庫”的原則,由市科技 局不定期組織對專家庫申報人選進行審核,符合一批公示一批。 擬入庫專家名單在市科技局網站公示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經公示 無異議的專家正式進入專家庫。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專家開展復 審,確保入庫的專家符合要求。
第九條 專家庫實行個人信息定期更新機制。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組織一次專家信息更新,通過短信、郵件等方式通知在庫專家確認信息變更情況。除定期更新外,專家信息發生變化的,本人應當及時上報,連續兩年未對本人信息進行確認或更新的,專家資格將被凍結。資格被凍結的專家,經個人重新申請、市科技
局核實后,視情解除凍結狀態。開展科技活動時,參與人員負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專家信息的安全,嚴禁私自復制、泄露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
第十條 專家庫的動態調整。市科技局根據專家的年齡、健康、工作變動等情況對專家庫進行動態調整。專家主動申請退出專家庫的,經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予以退出。
第十一條 專家的抽取、使用、監督施行崗位分離。進行科技活動所需專家原則上應當全部從專家庫中產生,由機關黨委牽頭,組織人事處配合,根據具體工作要求,隨機抽取專家。具體程序如下:
1.各業務處室(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分管領導同意后, 提前 3 個工作日向組織人事處書面提交專家需求,包括專業領 域、數量、回避單位和回避人員等。
2.組織人事處按照業務處室(單位)提交的專家需求,至少 擴大 2 倍人數從專家庫中篩選出符合條件的專家人員初步名單, 提交機關黨委。
3.機關黨委安排專職紀檢工作人員隨機確定最終專家人員 名單,并負責通知專家參加科技活動。
若第一次專家人員初步名單全部通知完畢,仍未達到所需專家人員數量,則對差額部分按程序組織第二次補抽,直至邀請到足夠數量的專家為止。活動結束后,機關黨委將最終參與的專家人員名單反饋給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存檔計數。抽取全程
需嚴格保密,接受市紀委監委駐市經信局紀檢監察組監督。
因特殊要求,業務處室(單位)需指定某些專家參加科技活動時,需提請局長辦公會研究,審議通過后,將專家人員名單提交機關黨委、組織人事處備案。
第十二條專家抽取堅持輪換原則。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年參與評審項目不超過4 次,盡量避免同一專家重復多次參加各類評 審活動。
第十三條 專家抽取和專家本人遵循回避原則。各相關業務處室在提出專家需求時,將需要回避的單位(個人)信息一并提供,在專家抽取時,排除回避因素按程序抽取專家;專家在參加 評審過程中,遇到與本人有直接關系的項目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二)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或參與人員為其配偶、近親屬或為師生關系(碩士、博士期間);
(三)24 個月內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過聘用關系,包括 擔任過該單位的董事、監事、咨詢或顧問等;
(四)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或負責人存在經濟利益關系;
(五)與評審項目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第十四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邀請,參加各類科技活動;
(二)依法依規獨立進行評審,提出咨詢評價意見和建議時,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對不適宜參加的活動可以申明并向市科技局說明原因;
(四)按合肥市有關規定,接受邀請單位支付的勞務報酬;
(五)抵制和檢舉評審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六)書面提出辭去專家庫專家資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五條 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客觀和科學地進行科技活動,并在入庫前簽署誠信承諾書;
(二)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項目承擔(參與)單位,不得收受項目承擔(參與)單位、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三)參與各類科技活動時,自覺接受市科技局和相關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和建議承擔個人責任;
(四)評審期間嚴格通信管控,對評審過程嚴格保密,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評審結果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保護評審項目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知識產權;
(五)未經許可,不得以專家庫專家的名義從事其他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建立專家評價機制。由機關黨委牽頭,具體承辦科技活動的業務處室配合,在每次評審活動結束后,由具體承辦科技活動的業務處室對專家的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填寫專家綜合評價表,提交機關黨委專職紀檢工作人員并報組織人事處記錄備案,評價結果將作為后續評審咨詢活動專家選取的依據。
第十七條 專家出現以下情形的,取消專家資格,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嚴重影響專家群體聲譽的;
(三)在評審咨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規以及其他不當行為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利益或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專家資格的情形。
第十八條 參與相關科技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遵循管理要求,加強配合協調。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關于印發〈合肥市科技局專家庫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合科〔2021〕55 號)同步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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