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解答專區
蕪湖市市場主體貸款財政貼息辦法、企業申報流程、材料及條件
蕪湖市市場主體貸款財政貼息辦法、企業申報流程、材料及條件的內容整理如下,需要申報的蕪湖企業可隨時咨詢:
蕪湖市場主體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兌現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一、蕪湖市場主體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兌現企業申報
1. 申報入口:蕪湖市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特色專區-貼息兌現
2. 申報時間:2024年8月8日-2024年8月31日 3.申報材料:
(1)新增市場主體
填寫:惠企超市基本信息,貼息金額,表單(2023年6月1 日-2023年12月31日每筆放款、還款明細)
上傳:企業營業執照,2023年6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在轄內銀行每筆放款、還款憑證及貸款合同,承諾書(見平臺模 板)。
(2)存量市場主體
填寫:惠企超市基本信息,貼息金額,2022、2023 年度營 業收入,表單(2023年6月1日-2024年6月30日每筆放款、還 款明細以及2023年5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 月30日三個時間企業在轄內銀行貸款余額時點數)
上傳:2022、2023年企業納稅申報表,2023年6月1日-2024 年6月30日在轄內銀行每筆放款、還款憑證及貸款合同,承諾 書(見平臺模板)。
二、蕪湖市場主體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兌現縣區初審
各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局根據文件要求,在蕪湖市綜合金融 服務平臺上對申請貼息政策的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準入審核。 審核時間為2024年8月8日-2024年9月5日。
蕪湖市市場主體貸款財政貼息辦法
為降低市場主體融資成本,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平穩有效運行, 現制定以下辦法。
一、申報主體
本市依法注冊成立的市場主體,不包括房地產行業、金融業 和投資與資產管理類、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類、地方國有企業資 本運營平臺類等。
申報貸款貼息的市場主體應當規范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 制度。貸款資金原則上用于自身生產經營,集團內部資金拆借應 按照資金實際使用情況以貼息前實際利率據實結算,不得無償或 低價占用資金向貸款主體轉嫁財務成本。
二、貼息標準
(一)存量企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1.若企業 2023 年度營業收入較 2022 年度增速在 6%(含) 至 10%之間,則對其在我市轄內銀行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間貸款增量給予年化 1.5%的財政貼息,單戶企業 貼息金額不超過 1500 萬,具體計算方式為:
貼息金額 = 貼息貸款額×1.5%×(貸款存續天數/360)
其中:①貼息貸款額分段計算,對企業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新發放的貸款,貼息貸款額為企業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銀行貸款較 5 月 31 日增量數(以企業在我市轄內所有銀 行的貸款金額加總后對比確定增量,下同)。貼息貸款額對應多 筆新發放貸款的, 以發放時間為序順次累加至貼息貸款額為止。
對企業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新發放的貸款,貼 息貸款額為企業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銀行貸款較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量數,其他同上。
②貸款存續天數以實際存續時間計算,不超過 2024 年 6 月 30 日。
2.若企業 2023 年度營業收入增速達到 10%(含)以上,上 述財政貼息比例由年化 1.5%提高至年化 2%,單戶企業貼息金額 上限由 1500 萬提高至 2000 萬。(牽頭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督管 理局,配合單位:市統計局、人行蕪湖市中支、蕪湖銀保監分局)
(二)新增市場主體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新成立的市場主 體,對其在我市轄內銀行 2023 年新增的貸款給予年化 1.5%的財 政貼息,單戶市場主體貼息金額不超過 1500 萬,具體計算方式 為:
貼息金額 = 新增貸款本金×1.5%×(貸款存續天數/360)
其中,貸款存續天數以實際存續時間計算,不超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牽頭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配合單位: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人行蕪湖市中支、蕪湖銀保監分局)
三、申報審核
1.存量企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由企業通過蕪湖市綜合金融 服務平臺進行申請,并由各縣市區、開發區金融部門初審,市地 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人行蕪湖市中支、蕪湖銀保監分局組織轄 內銀行核定申報主體貼息貸款額。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通過惠 企政策網上超市兌現。
2.新增市場主體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由市場主體通過蕪湖市 綜合金融服務平臺進行申請,并由縣市區、開發區金融部門會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通過惠企政策網 上超市兌現。
3. 已享受過省級、市級財政資金貸款貼息政策或市重大招 商項目“一事一議”政策支持的市場主體不重復疊加享受。對于惡 意套取貼息資金的,將追回全部貼息資金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 法依規處理相關單位和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資金來源
本辦法參照蕪湖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由市與縣市區、開發 區兩級財政部門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承擔,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 部門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其中, 市與縣(含無為市、皖江江北新 興產業集中區、灣沚區、繁昌區)按 2:8 比例、市與區(含經濟 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按 4:6 比例承擔。
五、附則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政策責任部門 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