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申報
安徽省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的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軟件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及相關服務,并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有關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根據部門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的認定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管理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工作,將認定和年審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二)公布軟件企業認定名單,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三)受理和處理對軟件企業認定結果和年審結果的異議申請;
(四)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軟件企業認定年度總結報告及相關數據信息。
第五條 各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積極宣傳國家鼓勵政策,組織和指導符合條件企業申請認定,幫助更多符合條件企業享受到《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文件確定的鼓勵政策優惠。
第六條 軟件企業認定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企業,且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二)擁有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軟件產品檢測報告和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三)企業年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自主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六)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七)具有保持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第七條 軟件企業認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軟件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法人代表對所填信息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準確性的承諾書;
(四)企業開發及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以及企業主營業務中擁有軟件著作權或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五)企業擁有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或與用戶簽訂的信息技術服務合同(協議)等信息技術服務相關證明材料;
(六)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數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說明以及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七)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上一年度和當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企業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八)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經營場所購買或租賃合同,企業主要管理經營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保持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說明以及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等;
(十)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申請。企業向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軟件企業認定申請,申請材料實行網上申報與紙質申報相結合的方法。企業在遞交紙質材料之前須進行網上申報(http://www.aheic.gov.cn,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政審批系統),網上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紙質材料另行申報。
(二)初審。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上報材料完備情況進行審查,對材料存在問題和有關要求,一次性告知企業補充完善。
(三)專家評審。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行業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審查,提出評估審查意見。
(四)認定。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自受理軟件企業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并依據審查和專家評審情況做出認定。
(五)申請備案。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認定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對報送的軟件企業名單公示7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予以備案;有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發回重審。
(六)頒發證書。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依據備案情況,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七)公布名單。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在門戶網站公布軟件企業認定名單,并定期發文公布本季度認定名單,并將獲證軟件企業名單抄送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第九條 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軟件企業按照本細則第七條等有關規定向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年審材料。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依據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有關規定和《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三章行業規范有關要求對其認定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將年審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示備案。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備案情況,確定、公布年審結果,并抄送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軟件企業的資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自動失效,不再享受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條 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布后20個工作日內,向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交異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受理申請后,進行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后4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企業對處理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復審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軟件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事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后仍符合軟件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后不符合軟件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軟件企業認定資格。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時將軟件企業變更情況抄送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第十二條 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的軟件企業,可向所在地有關部門申請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和其他鼓勵政策。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取消軟件企業認定資格處理,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同時抄送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一)在申請認定或年審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等行為,或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受到稅務機關處罰;
(三)在安全、質量、統計、知識產權、市場競爭、企業管理等方面有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
(四)未及時報告使企業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
(五) 未按要求履行行業規范,在誠信體系建設、標準實施、統計數據報送等方面,因主觀故意造成重大影響,受到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對被取消軟件企業認定資格且當年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追繳,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予受理其軟件企業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 安徽省軟件行業協會配合開展政策實施情況和行業技術專家評審等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按照《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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